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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受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長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健康檢查期限至111年8月31日」
一、對象:
(一)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三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外國人,且從事雇主聘僱外國人许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之工作。
二、本案公告對象原應於111年6月30日(含)前辦理健康檢查,得延長至同年8月31日(含)以前完成。三、本案公告延長之健康檢查期限:
(一)入國健檢:自主健康管理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
(二)定期健檢:自聘僱许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後30日。
(三)補充健檢:自聘僱许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
↓資料來源/ 經濟部工業局
https://www.moeaidb.gov.tw/ctlr?PRO=indpark.rwdBulletinView&id=69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