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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1/12/01
國內疫情已脫離高峰期,加上疫苗涵蓋率高且入境檢疫已採行「0+7」,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近期發函通知各縣市衛生局以及外國人指定健檢醫院,自 12月1日起恢復受聘僱外國人入國3日內健檢時程。
自 10 月 13 日起,「0+7」邊境檢疫措施上路,入境人員免除居家檢疫,改採 7 天自主防疫,移工入境防疫措施也跟著調整,符合一定條件下,自主防疫期間快篩陰性即可正常工作。
疾管署副署長莊人祥表示,依規定,自主防疫期間的非緊急醫療行為或檢查應延 後,因此目前移工入國健檢是在完成 7 天自主防疫後,也就是入境第 8 天安排,此次先就移工的部分做放寬,自 12 月起回歸既有的規範。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為及時掌握移工於母國可能感染肺結核等傳染病,恢復其依法辦法入國 3 日健檢時程,能夠及早發現治療,除可減少重症高風險受照顧者遭受感亦可避免後續因疫情擴散,造成國內防疫與醫療量能負擔。
指揮中心並請勞動部加強向雇主及外國人宣導,境外如有身體不適,應於當地及時就醫診察及獲得妥適照護;境外篩檢陽性者,自採檢日起 5 日內暫緩搭機。入境前 14 日內有疑似 COVID-19 症狀者,入境時應主動通報檢疫人員,並配合於國際港埠唾液採檢及優先搭乘防疫車輛;入境後自主防疫期間落實快篩及遵循防疫指引,快篩陽性應儘速就醫或透過遠距視訊診療,由醫師評估。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 6 個月、18 個月、30 個月之日前後 30日內則應接受定期健檢。此外,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5 款亦有明定,雇主須依規定安排所聘僱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違反該規定,將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提醒雇主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 外籍勞工通訊社-外勞社記者楊孝慈-111.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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