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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1/13
農曆新年將至,商家因應節慶需求,透過打工平台或人力銀行大量招募短期、臨時工作人員,創造出許多兼職和打工機會。勞動部提醒,打工型態日漸彈性,雇主應依法保障勞工各項權利;同時針對春節期間的出勤安排及工資給付,農曆除夕及大年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需勞工在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應依法加倍或加成支付工資。
勞動部10日舉辦例行記者會,由新任政務次長李健鴻主持,並由勞保局長白麗真與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進行說明。
所有受雇者人員 須依法投保
勞保局長白麗真指出,只要是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的勞工,不論工作時間長短,雇主皆需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勞保、就保及災保)。例如,商家因春節採買人潮增聘臨時工,即使僅工作數小時,也須依規定為其投保。
白麗真說明,雇主僱1名勞工(包括工讀生及部分工時人員)即為就保及災保的強制投保單位,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保及災保,並可自願參加勞保。僱用員工5人(含)以上者,則須強制為勞工投保勞保、就保及災保。若勞工於夜間到職,雇主仍可透過電子化系統或寄送申報表等方式完成當日加保手續。
假日、夜間到職亦須當日加保
白麗真強調,勞工假日或是夜間到職,雇主若無申請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申報加保,無法即時加保,可檢附出勤記錄,等到「次一上班日」寄送加保表,會回溯勞工到職當日加保。
針對春節期間的出勤安排及工資給付,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之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春節期間之9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2月8日之原定休息日與1月27日之原定工作日對調。
黃維琛指出,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5日、1月27日及2月1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及1月31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6日及2月2日。
黃維琛表示,如非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而該等假日仍維持原例假或休息日之性質;至擇日補假之當日,性質為國定假日。
彈性工時安排 須清楚協商假別
黃維琛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春節連假期間雇主須依法辦理各項出勤及工資給付事宜,若有違規,勞工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呼籲雇主,無論是兼職、工讀生或臨時人員,都應依法投保並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因違規受罰及影響商譽。
◆資料來源 : 外勞社/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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