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攜逾10萬台幣未申報 6/28起直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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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2條】近日修正開放外籍勞工期滿可直接轉業別

《就業服務法》第52條近日修正,取消外籍勞工3年期滿須強制出國1日的規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近日也開放新規定,若外籍勞工期滿後,可自由轉換業別,亦即家庭看護工可轉製造業,製造業也可轉成看護工。新規定已即日生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薛鑑忠表示,過去外籍勞工期滿要轉換業別,必須待3年期滿、出境後,再由新僱主以新聘程序招募;但強制出國限制取消後,發展署配合修正相關法規,讓期滿外籍看護工可直接轉換業別。薛鑑忠說明,若外籍看護工3年工作期滿後,不願意和原僱主續約,又有其他產業僱主願意聘僱時,就可直接轉業別;反之亦然,不過,因看護工需有相關專長證明,若是產業外籍勞工要轉到看護工,同樣必須有相關專長證明才行。 至於新規定能有多少外籍看護工受惠,薛鑑忠表示並未評估。 (唐鎮宇/台北報導)…

【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認定原則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五日臺北報導】 外勞使用智慧型手機、社群軟體比例高,有鑑於近來有外籍勞工連續3日離開雇主處後,但以本人或透過第三人以LINE、SKYPE或其他通訊軟體、電話聯繫雇主,而無法確知是否為本人時,勞動部近期發函各縣市政府,認為雇主若無法確認通訊者為外勞本人,或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以盡管理照顧之責時,非屬可聯繫狀態,即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6條所稱「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的情形。 換言之,外國人於連續曠職3日期間如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聯繫,但雇主無法得知發訊息者為外勞本人或經過本人的授權時,仍應計算連續曠職的日數中。 為釐清相關疑義,勞動部日前發函各縣市政府,說明認定原則。 據勞動部先前函釋,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認定原則,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應工作日連續曠職3日而言。101年5月8日勞職管字第1010504838號函釋進一步說明,「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認定原則,係指外國人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亦即當外國人連續3日於應工作期間曠工且失去聯繫,則其於第3日應工作期間屆滿後,已符合本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構成要件。 舉例來說,外國人A君平日工作期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下午5時,以及星期六為早上8時至12時,如在101年4月12日(星期四)起發生行蹤不明,即在101年4月14日(星期六)12時後已符合就服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構成要件,雇主即可辦理通報。 此外,地方主管機關也會碰到仲介、雇主辦理通報,卻不符合通報條件的情形,此種情況大多發生在雇主與外勞間有勞資爭議,外勞經同意由安置單位安置,或是爭議協調過程中,外勞已向當地勞工局處表明將住在親友家,就不符合「連續曠職」的認定。…

104年7月1日起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修正,勞保、勞退逕調作業及相關注意事項

104年7月1日起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修�…

2015西聯印尼新年促銷活動

行銷快訊 (2015/04/30) 為迎接印尼自 6 月 18 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