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外籍移工
Foreign Agricult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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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消毒、廢污處理及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 。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畜禽。
一、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二、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
三、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
蔬菜
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
蔬菜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須達1公頃以上。
花卉
從事生產管理、園區清潔、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花卉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須達0.5公頃以上,須以觀賞用途為限,並依個案產業經營事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種苗
從事蔬菜、果樹、花卉、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繁殖種苗等工作。
(1)不含水稻之農糧作物種苗產業:包括蔬菜、花卉、果樹、雜糧及特用作物之育種、採種及育苗業,生產面積須達0.5公頃,並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2)水稻育苗產業:具種苗業登記證且參與水稻三級繁殖更新有案且實際從事水稻育苗綠化場面積達3公頃以上。
果樹
從事生產管理、 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果樹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須達2公頃以上。
雜糧
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雜糧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須達10公頃以上。
特用作物
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初級加工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特用作物栽培實際生產規模須達2公頃以上。
設施農業(包括食用蕈菇、溫網室蔬果)
從事生產管理、採收、初級加工及理集貨包裝等工作。
設施農業栽培實際生產面積須達0.5公頃以上(或食用蕈菇每期栽培量達22.5萬包(瓶)以上)。
一、申請人為農民,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農民團體或具備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者,應檢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提供實際從事第一點所定農糧產業之合法持有或租用之農業用地相關證明文件,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或租用人與申請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係租用土地者,其租約效期應自申請日起達三年以上期間。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農糧產業工作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認定作業要點
◆ 附件一、農糧產業申請聘僱外籍移工資格認定申請書
◆ 附件二、農民申請引進農糧工作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出售農產品切結書
◆ 附件三、國內員工人數總表
◆ 附件四、生產場所現況會勘紀錄表
一、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內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以 下簡稱養殖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二、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報。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有效期限內養殖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影本。
(三)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影本。
(四)養殖場員工總表(如附件二)及下列證明文件:
1、申請人所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之勞保單位名冊,無則免附。
2、員工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加保證明書,或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加保證明書。
3、實際從事養殖工作之出缺勤紀錄、或薪資給付等相關佐證文件。(五)另設置有農產品初級加工場者,檢附有效期限內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影本。
雇主領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代處理堆肥場,且從事禽畜糞等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操作搬運及其他相關體力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一、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
二、堆肥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 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三、堆肥場實際從事禽畜糞堆肥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名單(如附件二)。
雇主經營林業或直接從事育苗(含種子採集)、造林及撫育、伐木(含造、集材及運材)等工作
(一)具備林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下列資格:
A、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登記項目應載有種苗業、造林業、伐木業等項目或得經營該等項目。
B、於三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五件以上。
(二)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30公頃以上。
【影本文件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
(一)公司(法人)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前三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之證明文件。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或其他證明文件。(二)非營利性民間組織(法人)、農業企業機構(法人)、私有林主 (自然人)
1.申請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免附)。
3.經營森林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之證明文件。
4.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