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人力-外籍看護幫傭 Q & A
Foreign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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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何謂巴氏量表?什麼時候會使用到巴氏量表?
A :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在1955年由美國巴爾地摩市州立醫院之物理治療師巴希爾,為了解住院中復健病患的進展狀況所做的測驗;1965年此量表發表於醫學文獻,自此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就被應用於復健、老年病患的領域,主要用來測量病患的治療效果及退化的情形。
而現今實際應用上,由醫師團隊來評估老年患者日常生活的體能,所做的日常生活功能之評估量表。
1.申請外籍看護時,由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傳遞單,另外還需依據巴氏量表來評估個案的日常生活功能,以確認能否符合申請的條件。
2.要申請「長照2.0」的服務時,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居家護理服務、居家(社區)復健服務、喘息服務等。
3.要申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時,除了需要醫師所開立的居家照護醫囑單外,醫療人員會也根據巴氏量表的分數來進行評估,以確認是否符合健康保險的收案標準。
Q2.申請家庭看護工資格及標準?
A :
1.巴氏量表分數35分以下可以申請外籍看護;2012年勞動部17日公告,80歲以上老人其巴氏量表評估為嚴重依賴(60分以下),便可申請外籍看護資格。
2.欲申請長照服務的民眾,除了巴氏量表的分數,申請的條件也需要符合65歲以上老人、55歲以上原住民或是50歲以上失智者、身心障礙者之重度失能者等的其中一項,才能提出申請長照服務。
Q3.申請家庭看護工需3年至醫院重新評估,但政府規定可以重新招募免評對象為?
A :
Q4.申請家庭看護工同一位被看護者可以申請2名看護工嗎?
A :
基本上同一被看護者不得申請兩名看護工,但若巴式量表0分或是被看護者為植物人,則可申請兩名看護工。
Q5.家庭看護工可以在台工作年限為?
A :
基本一位外籍移工可以在台工作最高年限為12年,惟獨家庭看護工此類型可以向勞動部申請點評展延2年,工作期效延長至14年。
Q6.申請家庭幫傭資格及標準?
A :
1.家中有多胞胎子女
(1)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以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
2.點數滿16點者
(1)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3.若有特殊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1)外國人來華投資者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Q7.使用家庭看護工若被看護者死亡應辦事項為何?
A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被看護者死亡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另依據勞動部所核發予雇主聘僱許可函之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看護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同意轉換雇主轉出函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
Q8.外籍移工在台體檢規定為?
A :
雇主應於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外籍勞工至國內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Q9.外籍移工在台逃逸應辦事項為何?
A :
雇主應依規定於外籍移工連續曠職3日後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
Q10.外籍移工逃逸後多久可以再向政府提出申請遞補新工?
A :
Q11.若雇主及外籍移工在期滿前雙方皆無再繼續聘僱意願後續該如何處理?
A:
Q12.若雇主及外籍移工在期滿前雙方皆有意願繼續在原雇主家工作應辦理什麼程序?
A :
雇主應於外籍移工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備齊期滿續聘申請書及規定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續聘,另須注意外籍移工在臺工作累計期間不得超過 12 年或家庭看護工在經勞動部同意延長工作期間不得超過 14 年。
Q13.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Q14.移工懷孕會被遣返嗎?可以在臺灣把小孩生下來嗎?
25歲的外籍家庭看護A,來臺灣已經2年,與她照顧的阿嬤情同祖孫。A的先生也在臺灣工作,兩人假日時會相約見面。最近A發現生理期沒來,一驗之下發現自己懷孕了,跟先生討論後決定把孩子生下來,但她很猶豫是否該讓雇主知道,深怕因此被遣返。已經跟臺灣人結婚的朋友告訴A,移工被禁止在臺灣生產,在臺灣生產的都是逃跑外勞,小孩會被送養,也讓她覺得非常困惑……
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今年上半年(2021年6月)為止,臺灣引進移工(外籍移工)人數達70餘萬,其中約有37萬為女性,這些女性移工分別在製造業工廠擔任作業員,或是在養護機構擔任機構看護,或是在個別家庭擔任看護工或幫傭。將近6成的女性移工都是20歲至35歲身體健康的育齡女性,因此移工懷孕議題難以避免,不論雇主或移工本身都應該了解相關規定。
關於懷孕移工所面臨的抉擇與保障,從懷孕、生產到養育,有以下許多值得討論的著眼點。
然而,移工懷孕不一定直接指向生產,或有身心、家庭及優生保健考量,可選擇合法人工流產,並依按懷孕週數享有產假,使移工的身心獲得足夠休養,再回到工作崗位上。
另一方面,倘若移工因孕期身心不適,而主動提出離職,是否就必須立即離境呢?一般情形下,移工必須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找到新雇主,才能繼續在臺灣工作及合法居留。但懷孕移工因為情況特殊,可以檢具懷孕診斷證明或孕婦健康手冊,向勞動部申請暫緩轉換雇主,並留在臺灣待產。而原雇主聘僱其他移工的權益同樣受到保障,如果離職移工因懷孕暫緩轉換雇主,雇主不需等到移工另行受聘,即可聘僱其他移工。
產檢假、陪產假薪資雇主應該照給,而產假薪資規範則略有不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廠工或機構看護工等移工,產假期間可以依工作是否滿6個月而領全薪或半薪,產後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而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由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儘管享有8周的產假,雇主卻沒有給付產假薪資的義務。
附帶一提,新生兒雖然可以有健保、在臺居留,但臺灣的新生兒國籍認定原則上採屬人主義,跟美國的屬地主義不同,如果父母都不是臺灣人,新生兒會以父母親的國籍為國籍。
移工返鄉再入境需要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並在重入國許可效期內返臺。至於重入國許可可以允許移工出境多久?雖然原則上是1個月,但只要在居留證有效期間內,都可以由勞雇雙方議定,向移民署申請效期更長的許可。因此,待產的移工也可以與雇主約定一定期間做為產假,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即可於產前返鄉待產,於產後再持重入國許可返臺繼續工作。
若是移工在臺生產後,難以同時兼顧育兒和工作,而想將新生兒帶回母國交由家人照養,亦可向母國政府辦妥該新生兒旅行文件,在居留證有效期間,循前面提到的勞雇議定休假、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等流程辦理出入境,以保有工作權。
結論
臺灣並沒有移工的禁孕條款,反而禁止雇主因為A懷孕、生產,就將他解僱、遣返,A可以享有產檢假、產假,先生也有陪產假,但若實在無法兼顧工作而必須離職,也可以辦理暫停轉換雇主程序,產後再行就業。A如果選擇在臺灣把孩子生下來,小孩可以合法享有健保及居留權,不會被送養。即使A想要回國生產,或是在臺生產再把小孩送回母國,都可以向移民署申請重出國許可,並注意母國的相關出入境規定,確保再次來臺繼續工作的權利。關於移工在不同聘僱樣態時懷孕生產要注意的權利、事項,可以參考表1。
在臺生產 | 返鄉生產 | |
繼續勞動契約 | 1.享有產假 2.新生兒可納健保 3.需考慮新生兒養育問題 | 1.享有產假 2.需申請重入國許可 |
解約轉換雇主 | 1.可申請暫停轉換雇主 2.新生兒可納健保 3.需考慮新生兒養育問題 | 1.可申請暫停轉換雇主 2.需申請重入國許可 |
Q15.自111年8月10日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及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QA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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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實施計畫QA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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