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人力-常見問答
Q & A
Q1.為何要調高家事移工月薪?
A :
家事移工月薪自104年9月起調整至(新臺幣,以下同)1萬7,000元後,已7年未能調整,與現行產業移工之基本工資2萬5,250元差距8,250元。為維持勞雇和諧關係、穩定移工來源及有利整體移工管理,在兼顧雇主經濟負擔及移工合理薪資結構下,調高家事移工月薪為2萬元,可使家事移工來臺工作及相關文書驗證作業正常,紓解外籍家庭看護工短缺問題,並對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弱勢家庭與一般家庭,分別提供薪資補貼配套措施,以兼顧勞雇雙方。
Q2.家事移工月薪自每月17,000元調高至20,000元,為何移工單次調幅17%?
A :
家事移工同樣生活在臺灣本地,承擔相同物價水平,由現行1萬7千元調整至2萬元,調薪3,000元即調幅17%;相對於同期產業移工的工資,自104年每月2萬0,008元調高到111年2萬5,250元,調薪達5,242元即調幅26%,調幅相對合理。
Q3.家事移工調薪實施期間及適用對象?
A :
一、 家事移工包括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幫傭兩類對象。
二、 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111年8月10日起,月薪從1萬7,000元調高至2萬元。
三、 已在臺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聘僱起始日自111年8月10日起,月薪比照入境移工調高為2萬元。
四、 尚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依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但雇主如同意提前調薪,也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為新制薪資。
Q4.承上,針對聘僱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之家事移工,是否需與雇主簽訂書面勞動契約? 家事移工與雇主簽訂之勞動契約是否要經各國來源國驗證?是否需中外文對照?簽訂後由誰保存勞動契約?
A :
一、 是。依規定雇主須與家事移工簽訂書面勞動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該移工母國文字的譯本。
二、 簽訂的勞動契約雇主及家事移工應各執1份,且雇主有備置及保存義務,以供地方政府檢查。
三、 雇主聘僱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聘的家事移工,在辦理勞動契約驗證事宜,依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規範。
Q5.已在臺聘僱契約未期滿的家事移工如要求加薪,雇主是否要同意?若不同意,移工是否仍須依原契約約定內容工作?
A :
一、 在聘僱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家事移工,維持原契約約定薪資辦理。
二、 家事移工月薪係由勞雇雙方合意約定,並訂定於勞動契約內,家事移工聘僱契約未期滿如有加薪要求,需經雇主同意。勞雇雙方如就給付月薪有爭議,可洽地方政府勞資爭議協調。
Q6.已在臺聘僱契約未期滿移工,如轉換雇主後,是否適用本次調薪規定?
A :
一、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經本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二、 如符合本法第59條規定且經本部核准轉換雇主後,新雇主3 需以月薪2萬元承接。
Q7.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辦理勞動契約驗證,何時以調薪後工資驗證?
A :
勞動部已通知各來源國駐臺辦事處,新招募引進家事移工、在臺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之家事移工自111年8月10日起,雇主申請驗證上開對象之勞動契約月薪為2萬元。
Q8.修正後之工資切結書將於何時公布生效? 生效後,已完成來源國機構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是否仍可作為向我國駐外館處辧理入國簽證申請之應備文件?
A :
一、 新版工資切結書自111年8月10日起生效,各來源國機構依修正後之版本辦理驗證。
二、 至各家事移工來源國機構,依該國辦理工資切結書驗證作業要求,已完成驗證之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仍可受理簽證申請。 三、 另111年8月10日前,經來源國機構已驗證之修正前版本工資切結書,我國駐外館處亦可受理簽證申請。
Q9.本次調薪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外,是否也會依移工工作年資加薪?
A :
一、 為鼓勵移工於「同一雇主」工作,穩定勞雇關係,除調高家事移工月薪到2萬元外,如移工於「同一雇主」處工作3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雇主要幫移工加薪1,000元/月;於「同一雇主」工作6年期滿後,續聘時建議再加薪1,000元/月。
二、 舉例說明:如已在臺家事移工聘僱屆滿日為111年8月9日,雇主與移工重新約定新的勞動契約,自111年8月10日起月薪為2萬元,同一雇主續聘達3年,建議自114年84 月10日起月薪加薪1,000元,月薪調為2萬1,000元;同一雇主續聘達6年,建議自117年8月11日起,月薪加薪1,000元,月薪調為2萬2,000元。
Q10.雇主若於111年8月10日前與家事移工約定超過2萬元之數額作為約定月薪,如於調薪日起,是否可逕自將移工月薪降為2萬元?
A :
不可以。已在臺工作且完成勞動契約簽訂之家事移工,如勞雇雙方欲變更月薪數額,須經由勞雇雙方重新約定,且不得較「工資切結書」所驗證之條件更不利於移工。
Q11.自調薪日起,雇主與家事移工約定月薪為2萬元,是否有包含休假未休之加班費、獎金或是幫移工支付的仲介服務費?
A :
不包含。2萬元是指勞動契約的每月約定工資,為經常性薪資,不包含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也不包含雇主幫移工支付的仲介服務費。
Q12.如於調薪日起,雇主未依勞動契約所約定的月薪給付,是否有相關罰則?
A :
若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約定給付月薪,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Q13.於調薪日起,雇主或家事移工應負擔之健保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是否會增加?
A :
不會。因調高後之月薪並未超過現行全民健康保險費第1等級(2萬5,250元)及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等級第1級,雇主或家事移工應負擔的健保費用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用不會增加。
Q14.於調薪日起,家事移工每7日至少1日之休假未休之加班5 費,及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A :
如約定月薪2萬元,每日工資額為2萬元除以30日=667元/天,故休假未休之加班費及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1天以667元計給。如約定月薪為2萬1,000元,則1天以700元計給。
Q15.:於調薪日起,仲介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家事移工,所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之標準是否一併調整?
A :
是,惟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3條規定,仲介機構向雇主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1個月薪資之登記費及介紹費。仍在聘僱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家事移工,雇主如同意提前以調整後薪資給薪,由於僅涉及勞雇合意變更勞動契約之約定薪資數額,並未提供仲介機構之登記及介紹等服務事項,不必支付仲介機構登記費及介紹費。
Q1.薪資補助之對象及資格條件為何?
A: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不含假日出勤薪資及其他非以薪資名義給付或代為支付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一) 於111年8月10日起至114年8月9日期間就持有經本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於得申請薪資補助期間,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 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二) 於111年8月10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就持有經本部核發之有效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未具備前款各目之資格者。
Q2.於111年8月10日前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就已經達2萬元,現在還在聘僱中,是否可以請領薪資補助?
A :
可以,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只要於111年8月10日起,每月薪資仍達2萬元以上,且聘僱許可仍然有效,就可以依規定期間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Q3.雇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是不是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A :
可以,雇主只要於111年8月10日起,調整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薪資達2萬元以上者,皆可提出薪資補助申請。但雇主或被看護者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未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等資格,只能依一般雇主規定申請薪資補助。
Q4.雇主非實際薪資給付者,得否由薪資給付者提出申請?
A :
薪資補助對象為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的雇主,而非以實際薪資給付者,因此,只能由雇主提出申請。
Q1.雇主申請薪資補助的期限為何?
A:
符合薪資補助請領資格的雇主,應自薪資補助要點發布日(111年8月10日)起,依以下期限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稱發展署)提出申請:
(一)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以下稱經濟弱勢雇主):應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4年8月9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二) 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一般雇主:應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之聘僱許可期間內,向發展署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Q2.申請薪資補助應檢附文件為何?
A :
申請薪資補助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 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必達2萬元以上)。
Q3.雇主如何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A :
雇主應備妥自然人憑證,於發展署的「外國人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以網路傳輸方式提出申請;或以書面填妥申請書後,連同其他應備文件郵寄或臨櫃送件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39號10樓)提出申請。
Q4.經濟弱勢雇主申請薪資補助,除了提出申請書、本人存摺及勞動契約外,有是否需提出社會福利資格證明?
A :
發展署原則會主動與相關機關介接查詢雇主是否具備社會福利資格,雇主於申請時無須提出;如查無相關資料,才會另外函請雇主提供。
Q5.薪資補助是否可以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A :
雇主得選擇自行申請薪資補助,或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惟應確實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應備文件,以利發展署審核及核發補助。
Q6.經濟弱勢雇主已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資格,是否仍需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A :
是的,經濟弱勢雇主仍需檢附應備文件提出申請,因為發展署仍須檢視雇主與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約定之每月薪資是否達2萬元以上。但雇主只要提出一次申請,經發展署於聘期內審查確認符合資格,就會按季自動核發薪資補助。
Q7.雇主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後,經許可期滿續聘,是否需重新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A :
需要。因為符合請領薪資補助資格之雇主,於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規定後,發展署將按季自動核發薪資補助,惟原外籍家庭看護工有聘僱許可期間屆滿等使原聘僱許可失效之情事,發展署將自動停止核發補助。如同一被看護者再次由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時(接續聘僱、期滿續聘、期滿轉換),且符合請領薪資補助的資格,雇主需再向發展署重新提出薪資補助申請。
Q1.薪資補助期間最長多久?金額上限多少?
A:
(一) 同一名被看護者由同一或不同之符合補助資格之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且申請補助者,將依聘僱許可期間先後順序及前項基準依序核發補助,累計補助期間及總金額上限如下:
1、 具備社會福利資格者:補助期間以3年為上限,累計補助之總金額以10萬8,000元為上限。
2、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者:補助期間以4個月為上限,累計補助之總金額以6,000元為上限。
(二) 被看護者符合增聘1名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且同一期間由雇主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補助之總金額應分別計算。
Q2.每月薪資補助金額為何?
A :
(一) 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3,000元為上限。但聘僱許可當月日數未滿1個月者,每日100元。
(二) 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1,500元為上限。但聘僱許可當月日數未滿1個月者,每日50元。
Q3.雇主聘僱2名不同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2名不同被看護者,可請領之薪資補助如何計算?
A :
因薪資補助係以同一被看護者之補助額度進行管控,雇主應就2名不同被看護者分別提出薪資補助申請,補助之期間及金額亦依社會福利資格分別計算。
Q4.雇主聘僱2名不同外籍家庭看護工,同時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都可以請領薪資補助嗎?如何計算?
A :
(一) 雇主同時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因同時實際給付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薪資,補助金額可以分別計算,惟須於同時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同一名被看護者期間,始啟動第2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薪資補助。
(二) 例如,被看護者甲由雇主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A及B照顧,雇主聘僱A照顧被看護者甲,聘僱期間自111年10月1日至114年10月1日;又聘僱B照顧被看護者甲,聘僱期間自112年4月1日至115年4月1日。則於雇主同時聘僱A、B照顧被看護者甲之有效聘僱期間內(即112年4月1日至114年10月1日),雇主可分別申請薪資補助。
Q5.雇主或被看護者於聘僱外國人期間社會福利資格有異動, 薪資補助請領之期間及數額應如何計算?
A :
(一) 因薪資補助是按照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並以同一被看護者累計計算補助額度,核定補助期間及金額上限,社會福利資格有新增或喪失,將影響該補助期間及金額上限。
(二) 例如,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被看護者甲,聘僱期間自111年9月1日至114年9月1日,並依規定期限內申請薪資補助,經查得聘僱期間雇主及被看護者截至111年11月均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並自111年12月起具備社會福利資格,則計算方式如下:
1、 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期間,核發4,500元(補助期間自111年9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共3個月,每月1,500元)。
2、 具備社會福利資格期間,則自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當月(111年12月)起,按實際聘僱期間及具備社會福利資格之基準,採每月3,000元計算,並以10萬8000元為上限。
Q6.雇主提出薪資補助申請後,補助款何時入帳?
A :
發展署在核算雇主各季應發給之薪資補助金額後,將從申請日次季起,定期於每季第3個月的5日,撥付當季的薪資補助金額;當日遇假日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構次一營業日撥付。即於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5日進行撥付前一季之補助,遇假日者,順延至國內金融機構次一營業日撥付。首次撥付金額將包含自符合薪資補助資格日起至申請日當季最後1日止的薪資補助金額。例如,經濟弱勢雇主於自111年8月15日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且約定薪資達2萬元以上,並於111年11月15日申請薪資補助,經審核通過者,111年8月15日至111年9月30日期間之薪資補助費用,及111年10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於112年3月6日(星期一)撥付。
Q1.雇主申請薪資補助,本部卻不同意補助,原因為何?
A:
雇主如有
1.提供不實、偽造或失效的資料。
2.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3.不符補助資格。
4.未依規定期間申請補助。
5.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等情形之一,發展署將不同意發給補助。
Q2.雇主於經同意所申請之薪資補助後,於補助期間,雇主或被看護者的社會福利資格被取消,是否仍可請領補助?
A :
發展署會定期查核雇主或被看護者是否仍具社會福利資格,如有被取消之情形,發展署將停止核發雇主的薪資補助,並會通知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