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人力-移工留才久用方案(中階技術工作) 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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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何謂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法律依據?
A :
為解決國內產業人才短缺,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技術移工,及我國高等教育培育副學士以上僑外生,經行政院111年2月17日核定「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計畫」(簡稱移工留才久用方案),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薪資條件下,以就業服務法第46款第1項第11款規定:「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由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移工及僑外生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Q2.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對象為何?
A :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Q3.已離境移工是否適用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A :
適用。已離境移工倘再度來臺工作達連續6年、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或累計在臺工作滿11年6個月以上,即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至於曾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以上,惟現已離境移工,限由曾聘僱該名移工之雇主,申請再來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但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Q4.是否所有產業都可以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
A :
現行中階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一般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等
Q5.中階技術工作是否會開放其他產業?
A :
勞動部於112年10月15日修正中階法規,開放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中階技術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另未來如有其他重點產業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並會商本部同意者,將滾動檢討納入中階開放產業。
Q6.移工如果回國探親或因故留職停薪後,再回臺從事工作,是否屬連續在臺工作,申請中階技術工作時,可併計過去在臺工作期間?
A :
如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曾返鄉探親再入國工作、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原因滯留境外,嗣再入國,或依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經勞動部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於等待轉換雇主期間等情形,其前後在我國境內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仍視為連續工作,可申請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Q7.中階技術人力是否有聘期和年限限制?
A :
無年限限制。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人在臺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Q8.中階技術人力可轉換雇主嗎?轉換程序為何?對雇主有何保障?
A :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
Q1.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有無技術條件要求?
A :
有,須具備規定的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資格條件之一。但產業類每月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以上者、機構看護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1萬元以上、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2.6萬元以上,得免除技術條件。
Q2.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技術條件為何?
A :
Q3.外國人從事製造業中階技術工作專業證照之採認範圍?
A :
Q4.外國人從事中階屠宰工作之資格條件、技術條件為何?
A :
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屠宰工作,應符合下列專業證照、訓練課程或實作認定條件之一,另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者,免除技術條件:
Q5.外國人從事營造業中階技術工作專業證照之採認範圍?
A :
Q6.外國人從事農業中階技術工作(含農糧、林業、畜牧業及養殖漁業工作)之專業證照之採認範圍?
A :
Q7.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 第62條附表13中,所載中階技術人力所需之專業證照考試合格取得證明,或通過術科考試取得成績證明,其資格有無限制應為「甲級」或「乙級」或「丙級」等特定級別?
A :
無特定級別限制。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附表13規定專業證照之技能檢定項目並考試合格,並取得技術士證;另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經經濟部指定78項項目(如電器修護)僅須通過術科考試合格。
Q8.外國人從事製造業中階技術工作訓練課程之採認範圍?
A :
Q9.中階技術條件之企業自訓時數如何認定?採認範圍為何?
A :
雇主聘僱同一名外國人3年以上,得由雇主自行辦理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累計達80小時以上並切結,可納為中階訓練課程之證明。
Q10.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實作認定如何採認?
A :
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之實作認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團體辦理,本部將依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團體辦理開立之實作認定證明函予以審認。
Q11.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語文能力之採認範圍?
A :
社福類中階技術工作語文能力,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另外,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機構看護工作提供每月之經常性薪資達新臺幣3.1萬元以上,或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家庭看護工作提供每月之總薪資達新臺幣2.6萬元以上者,得免除訓練課程及語文能力認定。
Q12.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訓練課程為何?
A :
須完成下列訓練課程之一:
Q13.我國畢業之副學士僑外生從事機構看護中階技術工作如何接受繼續教育訓練?
A:
副學士僑外生應屬長照相關科系或完成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之副學士學位以上,或取得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者,亦可認定為完成機構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訓練課程。
Q14.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工作訓練課程為何?
A:
依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規定,補充訓練課程包括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家事服務、文化適應、溝通技巧、生活會話、職場安全、傷害預防、失能者保護觀念及其他權益保障,及其他與失能者照顧服務相關課程。
Q15.如何辦理中階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
A:
Q16.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是否須連續聘僱家庭看護工3年以上,方可適用口語表達能力雇主自評表?
A:
是,如雇主聘僱該名家庭看護工累計達3年以上,即可採口語表達能力雇主自評表方式,認定中階語言能力。
Q17.中階技術人力之薪資條件為何?
A:
Q18.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是申請前還是申請後薪資?
A:
申請後。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時,應載明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本部則會查核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聘僱期間薪資水準。
Q19.經常性薪資定義為何?有沒有包含加班費?
A:
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Q20.實物給付(如膳宿費)是否得視為經常性薪資?勞動契約應如何訂定?其費用上限為何?
A:
Q21.每月總薪資之定義為何?
A:
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員工之經常性薪資(含薪資、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等)。
Q22.倘移工於當次聘期屆滿時,始符合在臺工作期間連續達6年,原雇主得否於聘期屆滿2個月前,依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
A:
否。雇主申請時移工應已連續在臺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即申請時移工已符資格條件,且預定聘僱日應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並晚於申請日,又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不得使外國人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若原雇主欲自原聘期屆滿日之翌日起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得依同法第4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
Q23.製造業中階技術人力名額依3K5級制申請,其基準係依公司統一編號還是工廠勞保證號?
A:
中階技術人力名額係依勞保證號,按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核算。
Q24.聘有家庭看護工之雇主之3親等內眷屬,是否可聘僱已離境移工,來臺從事中階看護工作?
A: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自國外聘僱曾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外國人從事中階工作,僅得由原雇主或歷任雇主提出申請,但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Q1.雇主如何選任及久聘中階技術人力?
A :
現在臺工作且連續工作達6年以上者之移工可由雇主立即申請轉任,雇主無需等待聘僱許可屆期,亦可鼓勵所聘移工在職進修,移工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學位,可申請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免除連續工作6年之限制,以利雇主培養優秀外國人才,增加在臺工作穩定性。
Q2.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是否須向公立就業機構辦理國內招募?
A :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由雇主應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許可。
Q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國內求才如何辦理?
A :
Q4.雇主辦理國內求才,是否需每名中階技術人力均需辦理一次求才(一人一求才)?
A :
考量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有複數人力一次轉任情形,為簡化國內求才作業程序,雇主同時有多名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時,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次併同申請辦理國內求才,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針對同一申請案件仍核發同一份核發求才證明書,並於證明書上依求才不足人數人工載明不同序號,以利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Q5.聘僱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時,可以一併辦理國內求才嗎?
A :
不可以。雇主需將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分別辦理國內求才,二者求才不可併同辦理或共用求才證明書。求才登記表業於111年4月30日修正增列「聘僱移工前」或「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前」欄位,雇主應依求才類別勾選。
Q6.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國內招募前,合理薪資為何?
A :
有關雇主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
(一)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新臺幣3萬3千元。
(二)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新臺幣2萬9千元。
(三)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新臺幣3萬5千元。
(四)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新臺幣3萬3千元。
(五)中階技術農業工:新臺幣3萬3千元。
(六)中階技術屠宰工:新臺幣3萬4,080元。
(七)中階技術製造工:依職業別不同,訂有不同合理薪資標準,詳細如附件1。
(八)中階技術營造工:依工作別不同,訂有不同合理薪資標準,詳細如附件2。
Q7.雇主申請中階技術人力,是否每案皆須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
A :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於效期內,無需重複開立。
Q8.有效招募許可函可否作為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資格佐證,雇主是否免再重新取得資格認定及國內求才?
A :
Q9.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是否有聘僱名額上限?
A :
Q10.製造業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名額比率如何計算?
A :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是以雇主聘僱移工核配比率(不含Extra比率)再乘以25%計算。例如,製造業公司移工核配比率20%,該公司中階技術人力比率即為5%(20%*25%=5%)。又製造業公司同一勞保證號內所聘僱移工人數、中階技術人力人數與外國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加總,不可超過總員工數的50%。但經本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雇主所聘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業技術工作人數得不計入50%。
Q11.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是否需先申請招募許可?
A :
不用。申請中階技術人力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請參閱「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Q12.雇主何時可為移工申請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哪些文件?
A :
Q13.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有無申請期限限制?
A :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期間,申請移工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Q14.中階技術人力經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聘僱許可之起始日為何?聘僱許可是否三年辦理一次?
A :
Q15.移工已由雇主申請並經核准轉任中階技術人力, 惟外國人反悔,該中階聘僱許可,可否更換聘僱他名外國人?
A :
不行,外國人之基本資料、技術條件及薪資門檻均不同,爰無法以同一張聘僱許可聘僱他名外國人,雇主如需聘僱他名外國人轉任中階,應檢附相關應備文件,重新向本部申請中階聘僱許可。
Q16.雇主自國外引進中階技術人力,還須檢附工資切結書嗎?中階技術人力勞動契約簽訂後, 是否需至來源國在臺辦事處辦理契約驗證?
A :
考量中階技術人力先前已有在臺工作或就學經驗,熟諳相關規定,為加速解決人才短缺問題,依據雇聘辦法第45條規定,中階技術人力申請入國簽證,已無需檢附經其母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以簡化申請程序,至勞動契約驗證應視各來源國在臺辦事處要求,辦理相關作業。
Q17.雇主要不要為中階技術人力辦理入國通報?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略以,雇主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中階技術人力入國後3日內,應檢附規定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惟已在臺移工由同一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因非採引進聘僱,得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入國通報。
Q18.從海外引進聘僱曾在臺工作達11年6個月以上之移工擔任中階技術人力,外國人於聘期生效日前入國時,應於何時辦理入國通報及健康檢查等事項?
A :
Q19.中階技術人力聘期屆滿,後續要繼續聘僱,如何辦理?
A :
雇主有繼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必要者,應檢附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內,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Q20.中階技術人力聘僱期滿3年之展延方式及應備文件?
A :
中階技術人力聘僱期滿3年,雇主有繼續聘僱之必要者,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48條及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下稱文件效期)第3款第(二)目、第4款第(二)目規定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內,備妥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Q21.雇主申請展延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是否需檢附技術條件證明?
A :
中階技術人力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免再附技術條件證明。但中階技術人力轉換新雇主,除非薪資符合規定金額可免除技術條件,否則必須再重新檢附技術條件證明。
Q22.展延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時,應如何檢附何種薪資證明?
A :
展延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時,應檢附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或給付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明細簽收單等),以佐證雇主有按月給付總薪資新臺幣2萬4,000元。
Q23.勞動部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查核方式?
A :
雇主向本部申請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之展延聘僱許可時,依「雇主申請聘僱第三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規定之文件」第4點第2項第1款規定,產業類雇主及機構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影本;家庭看護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上年度或最近1年度薪資扣繳憑單或給付證明文件影本,本部後續將依雇主所檢附前開證明文件,續以審核雇主前次聘僱許可之期間,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是否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63條規定公告之數額,倘未符前開規定之數額,將不予核發展延聘僱許可。
Q24.第2類外國人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經本部廢止原第2類外國人聘僱許可,其原該第2類外國人之名額得否申請遞補招募?
A :
否。原該第2類外國人之名額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故不得申請遞補。惟該名額係屬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得申請第2類外國人重新招募及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並得依雇聘辦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申請該名額續予聘僱第2類外國人。倘雇主放棄重新招募資格,則可依規定申請初次招募許可。
Q1.中階技術人力可以期滿轉換雇主嗎? 應如何辦理?
A :
可以。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期滿轉換雇主相同。
Q2.中階技術人力如經核准轉換雇主,是否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轉換登記?
A :
可以,中階技術人力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程序及需檢附文件與移工相同。
Q3.中階技術人力可以跨業別轉換嗎?相關規定為何?
A :
應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但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跨業別轉換:
Q4.中階技術人力如果轉換至新雇主,是否需補附技術條件證明?
A :
中階技術人力薪資達規定金額,雇主可免附技術條件證明,如新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無法達成前述薪資條件,該名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技術條件證明。
Q5.中階技術人力可以再轉回擔任移工工作嗎?
A :
可以。但該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Q6.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規定?
A :
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接續聘僱許可。
Q7.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需要持招募許可函嗎?
A :
不用。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辦理接續聘僱登記或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但如跨業轉換應符合相關規定。
Q8.在哪裡可以找到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相關申請作業資訊?
A:
(一)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無需申請招募許可,僅限第2順位或第4順位資格者,得申請接續聘僱登記,即第1順位、第3順位、第5順位不適用。
(二)請按「AF-09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規定,依雇主所屬工作類別檢附相關資料,送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接續聘僱登記。
Q9.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名額如何計算?
A:
依照轉換準則規定及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假如製造業雇主本次申請5名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其移工核配比率為20%,中階核配比率為5%,又該次申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100人,已聘僱外國人8人、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3人、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2人,前2年內無可歸責雇主經廢止許可名額,且僱用專門技術性人員35名。
則雇主該次僅得承接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共2名。
Q10.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後,需要辦理接續通報嗎? 應如何辦理接續聘僱?應檢附那些文件?
A:
需要。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仍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並於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事業單位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規定應檢附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Q11.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其工作期限為何?
A: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但雇主接續聘僱原經核准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間以補足該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Q12.倘僑外生經雇主聘僱為中階技術人力6個月後解約廢聘,經原雇主或新雇主承接,原雇主或新雇主申請聘僱該名僑外生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薪資是否應回歸為新臺幣3.3萬元?
A:
是。依審查標準第63條規定之薪資數額公告,僑外生初次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應達新臺幣3萬元,續聘則回歸新臺幣3.3萬,僑外生非初次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原雇主或新雇主聘僱薪資應為新臺幣3.3萬元。
Q13.、產業類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是否不能超過事業單位內外國人總人數50%?如事業單位聘僱白領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有無例外排除方式?
A:
Q1.中階技術人力是否有勞動契約範本?
A :
目前未有中階技術人力勞動契約範本,建議可參採移工之勞動契約範本,並由雙方合意約定契約內容。
Q2.中階家庭看護工作是否有特休假?如何計算?
A :
家庭看護工作不適用勞基法,其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規定,應依勞雇雙方所簽定之勞動契約辦理。
Q3.雇主申請中階技術人力,是否要繳納就業安定費?
A :
不需要,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雇主無須繳納就業安定費。
Q4.中階技術人力需要辦理健康檢查嗎?
A :
Q5.移工如轉為中階技術人力,適用何種退休金制度?
A :
Q6.中階技術人力如符合退休要件,工作年資及退休金如何計算?
A :
Q7.雇主該如何為中階技術人力辦理勞退舊制?
A :
Q8.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負擔之就業服務法責任期間為何?是否需負責中階技術人力生活照顧?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略以,雇主應自引進中階技術人力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至中階技術人力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或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日期間,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負雇主責任。
Q9.雇主聘僱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要不要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之機構看護工作、第10款所定工作及第11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達10人以上者,應依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Q10.中階技術人力在臺住宿地點若變更,雇主是否須辦理住宿地點變更辦理通報?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3條及第47條規定略以,雇主於中階技術人力之住宿地點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Q11.中階技術人力要自行在外居住,雇主是否需負擔其生活照顧?
A :
需要,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仍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辦理。但中階技術人力之住宿地點非雇主依規定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實施檢查,並應訪視中階技術人力,探求其真意。
Q12.中階技術人力在外居住時,雇主要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如何確認中階技術人力在外居住的真意?
A :
Q13.中階技術人力發生行蹤不明,是否要辦理行蹤不明通報?
A :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本部。
Q14.中階技術人力,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該名額後續是否管制?
A :
否,中階技術人力並無招募名額,倘發生行蹤不明經廢止聘僱許可後,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之人數未達人數上限時,得立即再提出,並無時間限制。
惟中階技術人力之雇主仍有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失聯人數、比例如逾規定將不予許可申請案件,雇主仍應善盡管理責任,避免中階技術人力行蹤不明。
Q15.中階技術人力申請休假返國,是否需辦理請假返國手續?
A :
中階技術人力不適用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惟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有排定特別休假之權利。
Q16.中階技術人力申請休假返國,是否需辦理請假返國手續?
A :
否,中階技術人力返國休假,免辦理重入國許可。
Q17.中階技術人力聘期屆滿欲返國不再國內工作,出國後是否要辦理離境備查?
A :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8條規定略以,雇主對聘僱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於中階技術人力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依規定辦理驗證程序。
Q18.中階技術人力可否提前解約返國?雇主要不要辦理解約驗證?
A :
雇主與中階技術人力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雇主應於中階技術人力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中階技術人力之真意,並驗證之。經雙方合意,由當地主管機關開具證明書,雇主依預定安排出國日前辦理中階技術人力出國。中階技術外國人已納入解約驗證機制,並得線上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
Q1.在哪裡可以找到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相關資訊?
A :
可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網址:https://gov.tw/4z4。
Q2.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在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學習時數認證取得方式?
A :
(一)進入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後,登入會員,並觀看訓練線上課程。
(二)完成線上課程各章節內容的學習,並且累積學習時數達課程時數80%以上,即可獲得該門課程學習時數證明。
Q3.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在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是否一定要登入會員?
A :
連結 :
Q4.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之課程,是否會有多國語版?
A :
將針對製造業業重點項目,優先製作多國語言版本。
Q5.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完成數位學習後,如何查看學習時數證明?
A :
(一)外國人從事產業類中階技術工作,登入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會員,點選[個資維護與學習紀錄]後,即可查看學習紀錄。
(二)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中階技術工作,可於外國人勞動權益網\外籍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專區,點選「數位學習結訓證明列印」取得補充訓練數位學習訓練證明。
Q6.勞動部製造業相關實體課程,課程何時公告?
A :
本所認定之「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每年度預計於5月中下旬核定公告。
Q7.外國人如何報名勞動部所認定之「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
A :
請逕向訓練單位課程聯絡窗口聯繫報名,或至本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網址為:https://gov.tw/4z4。
Q8.學員完成訓練課程後,是否會頒發訓練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A :
是的。學員出席率達80%,並完成訓練單位所定之結訓條件,完訓後即可獲得結訓證書。
Q9.是否會增加多國 語言產業類技能檢定考試或技能訓練專班等資源?
A :
Q10.中階技術人力所需技術條件費用是由雇主還是外國人負擔?如考取技術士證照之費用、參加訓練之費用。
A :
由外國人與雇主雙方合意約定。
Q11.雇主是否可查詢移工在臺累積工作年資?
A :
雇主可至「移工動態查詢系統」(https://labor.wda.gov.tw/labweb/)查詢所聘移工在臺工作天數,以利辦理中階技術階人力申請作業。
Q12.雇主是否需為中階家庭看護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A :
是,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裁量基準,雇主應為所聘中階家庭看護投保意外事故保險。
Q13.雇主可否申請白領外國人轉任中階技術工作人力?
A :
不行,白領(專業)外國人屬就業服務法規定第一類外國人,目前我國尚未開放白領外國人於境內轉任移工及中階技術人力。
Q1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其收取之費用項目及金額為何?
A :
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5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應有登記及介紹之事實者,始得收費。另每年得收取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之服務費。
Q15.若外國人為原雇主與原仲介,仲介是否可收取一個月薪資之登記費?
A :
Q16.如公司將移工申請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雇主需要給付仲介公司哪些費用?如為RBA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負責任商業聯盟成員之企業,應給付哪些項目?
A :
Q17.辦理中階技術人力之資格認定文件,各部會的洽詢窗口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