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 認定原則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二月五日臺北報導】
外勞使用智慧型手機、社群軟體比例高,有鑑於近來有外籍勞工連續3日離開雇主處後,但以本人或透過第三人以LINE、SKYPE或其他通訊軟體、電話聯繫雇主,而無法確知是否為本人時,勞動部近期發函各縣市政府,認為雇主若無法確認通訊者為外勞本人,或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以盡管理照顧之責時,非屬可聯繫狀態,即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6條所稱「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的情形。
換言之,外國人於連續曠職3日期間如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聯繫,但雇主無法得知發訊息者為外勞本人或經過本人的授權時,仍應計算連續曠職的日數中。
為釐清相關疑義,勞動部日前發函各縣市政府,說明認定原則。
據勞動部先前函釋,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認定原則,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應工作日連續曠職3日而言。101年5月8日勞職管字第1010504838號函釋進一步說明,「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認定原則,係指外國人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工達3日且失去聯繫,亦即當外國人連續3日於應工作期間曠工且失去聯繫,則其於第3日應工作期間屆滿後,已符合本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構成要件。
舉例來說,外國人A君平日工作期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下午5時,以及星期六為早上8時至12時,如在101年4月12日(星期四)起發生行蹤不明,即在101年4月14日(星期六)12時後已符合就服法第56條「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構成要件,雇主即可辦理通報。
此外,地方主管機關也會碰到仲介、雇主辦理通報,卻不符合通報條件的情形,此種情況大多發生在雇主與外勞間有勞資爭議,外勞經同意由安置單位安置,或是爭議協調過程中,外勞已向當地勞工局處表明將住在親友家,就不符合「連續曠職」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