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Legal advoc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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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2/10
文/吳雯君
此為示意圖,圖片來源 : Adobe Stock
案例說明
大雄是在阿華公司裡的倉管人員,星期一至星期五都為工作日,平時月休8天,因為最近訂單較多,工作忙不過來,阿華已經讓大雄連續上班超過7天,阿華已經違反行為是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
法令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例假」屬強制性規定,非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如雇主未實施4週變形工時或例假日調整,則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惟勞工若確有於例假出勤之事實,當日出勤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題下,可徵求勞工之同出勤。
違反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罰則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
◆資料來源 :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常見違反勞動法令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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