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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2025/2/1
▲針對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的範圍,勞動部在今年1月公告最新令釋,明定外籍漁工不得從事漁獲物販售相關工作。(圖擷自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針對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的範圍,勞動部在今年1月公告最新令釋,明定外籍漁工不得從事漁獲物販售相關工作,舉凡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販賣等,只要涉及買賣,就算是許可外的工作內容。不過,有些漁船還沒靠港就習慣先在船上加工冷凍,以確保漁獲的鮮度,這樣的捕撈作業慣例是否涉及違法呢?勞動部官員表示,如果這本來就是獲得漁獲後的正常工序,而且在船上並沒有販售行為,就沒有違法疑慮。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組長蘇裕國表示,針對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範圍,勞動部上一次頒布解釋令已經是2010年的事,由於在實務現場陸續發現新的違法行為樣態,再加上2010年之後新增開放箱網養殖漁業引進移工,舊有的解釋已不足以回應實際需要,所以,在今年1月9日公告新的解釋令,並立即生效。
蘇裕國指出,新的解釋令有三大重點,第一,本次令釋把箱網養殖漁業納入,並明定「網具維護」、「放養魚苗」、「投餵餌料」以及「監控養殖環境」等都算是許可範圍內的工作;第二,本次令釋為配合《漁業法》修正文字,針對漁船靠港時,勞動部允許船長以外的幹部船員跟普通船員在漁港及周邊區域卸魚、整理漁獲物、整補漁網具以及補給漁船出海所需的物資;第三,勞動部允許船長以外的幹部船員跟普通船員在漁船上從事捕撈作業、協助航行、機械維護以及漁獲物處理,但不包含漁獲物的販售相關工作,舉凡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販賣等,只要涉及買賣,就算是許可外的工作內容。
不過,為了確保漁獲的新鮮度,有些漁獲一被捕撈上船就得先放血、去內臟,然後分裝或包冰送進急速冷凍庫,有的漁獲甚至在船上就必須先汆燙,再進行急速冷凍,小卷就是一個例子,這樣的漁撈作業慣例是否會跟新的解釋令有所抵觸呢?蘇裕國這麼說:『(原音)如果在船上汆燙(漁獲物)然後吹涼就冷凍包裝的工作,本來就是獲取漁獲馬上就要處理的連續、連貫的工作,而且他並不是在船上販售,我想,這個部分應該不是在我們禁止的範圍啦。(記者:所以你們比較像是看地點嗎?也就是說,漁工真的不能出現在市場然後工作,這樣子是不是?)對啊。』
另外,蘇裕國補充說明表示,這份令釋中提到的「機械維護」不包含專業技術維修,船體的維修與拆解工作也屬於許可外工作;至於「協助航行」則不包括掌舵或駕駛漁船,如果實務上的確需要外籍漁工代勞,勞動部願意和漁業署再行研議;關於外籍漁工能否在岸上操作卸魚起重機等機械設備,蘇裕國表示,基本上應依據《職安法》規定行事,只要移工取得操作相關機械的合格證明,就沒有違法疑慮。
根據《就業服務法》,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蘇裕國表示,違法行為的發動者就是處罰對象,舉例來說,如果是雇主指派移工到市場賣海鮮,那政府就會對雇主開罰,如果雇主並沒有要求,是移工自己跑去販售漁獲,那就對移工開罰。
◆報導資料來源 : 中央廣播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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