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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11/12/08
勞動部今年開放符合年資及技術門檻的移工可轉換成中階技術人力,由於原本移工薪資不用計入勞退舊制總薪資計算,但轉換成中階技術人力後就要計入,若未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可依勞基法處2萬至30萬元。
外國人與中階技術勞工所從事工作類別若適用勞動基準法,則有勞退舊制資格,雇主應為外國人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若無勞退舊制帳戶,則必須在台灣銀行開立專戶,同時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15%按月提撥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
據統計,今年10月底,雇主已經為1291名移工提出申請轉換成中階技術人力,核准691人、不許可2人,核准又多為製造業,如果原本沒有適用勞退舊制勞工,則要開立專戶。
勞動部提醒,目前有8.4萬餘家事業單位仍僱用保有勞退舊制之勞工,雇主依法應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雇主未足額提撥者將會處9萬至45萬元罰鍰,目前足額提撥率達99.6%。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雖已於94年7月1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勞動部勞動福祉司長謝倩蒨指出,企業如有僱用具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法雇主除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外,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休要件之一(即: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之勞工,其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計算之退休金數額。
◆資料來源 :
◆外籍勞工通訊社-外勞社記者黃秀娟-111.11.08 ◆
◆中時新聞網-林良齊-111.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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