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
Legal advocacy
Legal advocacy
發文日期 : 2025/3/13
文/吳雯君
圖片來源 : Adobe Stock
案例說明
雇主阿明因工廠訂單變多,加班趕工不及,便在門口刊登徵才廣告,有一名自稱嫁來台灣多年的新民住阮氏秋前來面試,雇主阿明詢問是否有身份證明文件,阮氏秋表示放在老公那裡保管,但老公目前人在南部工作,短時間無法北上,待日後再補,阿明不疑有他,雙方約定薪資及工作時間後,便讓阮氏秋在工廠工作,某日移民署專勤隊據報至工廠檢查,當場查獲阮氏秋為逃逸外國人,阿明才知道阮氏秋真實身份。
阿明表示,阮氏秋國台語都會說,也說證件會後補,因此沒有想太多,便讓她在工廠工作,阿明沒有查驗身份,便非法聘僱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新臺幣15萬元。
提醒雇主
1.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2.雇主聘僱新住民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其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並拍照存證。
逃逸外勞非法打工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人。」違反前提規定,依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
提醒雇主 | 就業服務法第74條 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聘3日失去聯繫,並經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更多【萬通雙月刊】
更多【公告快訊】